2019年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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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学生科(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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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0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各部系所有学生(以下简称为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以下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内能悔过改错、有明显进步者,期满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再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或察看期内又违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学业结束时暂发毕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学生工作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3、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4、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5、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6、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0、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窃取试卷的;

5、篡改分数的;

6、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

第十条  私自到江河湖海游泳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消防防火规定,携带火种进入山林,造成火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煽动闹事、罢课,或未经批准上街游行、示威、举行大型集会,书写、张贴大、小字报等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盗、抢劫、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责令其退赔财物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或有价证券,视其涉案价值、社会影响、认识态度等,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凡属抢劫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盗窃或损坏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或者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违纪者提供条件或包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物,除加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不讲社会公德,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言语或其他方式煽动、挑逗或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2、动手打人,但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进一步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4、目击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或邀约校外人员进入校内打架、滋事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6、拉帮结伙,图谋报复,冲击宿舍,搞“黑打”或对教职工的批评教育不服,挑起事端,或打架斗殴,不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而“私了”的,加重一级处分。

7、凡打架斗殴出现伤害情形的,由责任方按不同责任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如不按期缴纳赔偿,加重一级处分。

8、殴打教职工,无论其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违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虽未参与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并从中谋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明知赌博,不劝告,不制止,不向有关部门报告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报复者,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参与吸食、贩卖、运输、窝藏毒品,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参加非法传销者,经劝告后不再参与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经劝告后仍继续参与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共秩序、校园秩序或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在校内私人住宅内租房住宿或临时借宿者,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学生宿舍(公寓)住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收听、收看、复制、出租淫秽音像制品,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及非法出版物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故意损毁、涂改和伪造有效证件,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其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违反公共秩序、校园秩序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纪,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制造计算机病毒,攻击、入侵系统、网站,对他人使用计算机或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利用计算机网络散播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公开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利用计算机网络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音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禁止学生酗酒和及其他类型烈性酒:

1、学生一律不准饮用烈性酒,凡酗酒和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责赔偿全部医药费和财产损失。触犯法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2、节庆日和学生毕业、结业时的聚餐活动,一律不得饮用除啤酒以外的各种烈性酒,在饮用啤酒和其他饮料时也要适度。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教室和校园内高声喧哗,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电源,没收有关物品,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宿舍管理规定、图书馆借阅规定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旷课学时数,一般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校外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不假离校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连续不假离校达1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3日者,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不假离校达3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5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不假离校达5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7日者,给予记过处分;

4、连续不假离校达7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10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不假离校达10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15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执行时,如与第二十二条相冲突,按从重从严原则,以较高一级处分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助学贷款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2、曾受过校纪处分,再次违纪者;

3、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者;

4、违纪行为的组织者或带头者;

5、违纪后态度不端正、拒不认错者;

6、教唆他人作伪证、阻挠事件处理者;

7、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按其中处分较重的一条从重处分;

8、涉外活动违纪者;

9、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十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1、受处分者,若是中国共产党员,按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由党组织给予相应处分;

2、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3、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停发助学贷款;

4、已获奖学金者,取消奖学金的发放;

5、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规定期限内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违纪学生处理权限、职责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处理权限: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但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征求班主任意见,并将最终处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给出并备案。

2、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处理的职责:

1、班主任、保卫科(处)、学生处等负责违纪证据的收集、资料整理;

2、教务处负责学生考试违纪证据的收集、资料整理;

3、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科(处)等部门共同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

4、保卫科(处)负责与司法机关配合联系,调查处理违纪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宜;

5、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受处分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诉事宜。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1、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在校内进行公告。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书》应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程序:

学生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须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3、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自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更正与撤销:

1、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对违纪处分提出申诉,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实,确因程序不当、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分不恰当的,可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2、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对违纪处分提出申诉,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实,确因程序错误、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处分决定错误的,可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分决定或撤销处分。

3、对于在学生违纪处分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者,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必须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在对违纪学生处理时,必须按照一定组织形式,相关人员参与,共同讨论研究后提出处分意见或作出处分决定,严禁个人或少数人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或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具体规定按《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所有全日制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院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第五条  学生申诉由学院成立的专门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主任,成员由校党政办、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学生申诉事由涉及处理委员会成员或其亲属时,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回避。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其人员组成可根据学生申诉内容调整或临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但至少须有一名教师和学生代表,专门负责学生某一申诉事项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负责,根据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授权就已同意受理的学生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专门委员会提交的调查处理意见,经集体会议研究以后形成书面申诉处理决定并上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章   申诉受理范围及时效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自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申诉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受理范围:

(一)学生对学院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或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有关学籍处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和载明下列内容:

(一)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二)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学院收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情况作出处理:

(一)同意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的,限期补全,过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予受理,不符合申诉范围。

第十四条  申诉材料不全的,申诉人须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补齐。学院在接到申诉人规范、完整的申诉材料并同意受理申诉之后,受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院原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出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尽快明确申诉处理责任人及成立专门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诉调查处理根据申诉涉及的事项采取书面审查复核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处理。

申诉材料的审查复核应包括:

(一)对调查材料、处理决定的复核;

(二)对申诉涉及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适用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情况的复核。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申诉复核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理、适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适当的,维持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当、适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处理建议,变更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申诉处理决定一律以书面形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必须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家长(监护人),并在校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申请,或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但申诉人(代理人)未提出请求,经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实施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须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指派。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询问申诉人、代理人或有关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扰乱听证秩序的人员可进行警告或责令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听证主持的职责,在听证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在听证开始前,清查参加听证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有关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听证的一般程序要求: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相关负责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有关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提供证据材料;

(四)征得主持人同意,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质询;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完整记录听证活动的全过程,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及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主持撰写听证报告,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公休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

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清缴制度

校园及周边持刀侵害学生、教师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个别学生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进入校园,给师生人身安全带来一定威胁,影响了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稳定。为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校园安全,为广大师生创造更加和谐的校园周边秩序,特对学生携带管制性刀具、棍棒及其他危险品进入校园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  教育告知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的危害

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如果不听告诫,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的危害性在于:           

一、是由于玩耍而伤及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事故;二是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于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助长了学生逞强好胜的心理,一旦与同学发生冲突,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很可能成为造成伤害事故的凶器。因此,制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二、落实禁止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进校园的管理措施

(一)明确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种类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水果刀、工艺刀具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刀具、棍棒、具有风险性的游玩器具、具有腐蚀性、毒害性物品等。

(二)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管理措施

1、认真进行法制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采取召开学生大会、张贴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携带刀具进入校园的危害性,教育学生主动远离管制刀具;对携带管制刀具的在校学生,开展正面教育,强化守法意识,对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加强校园周边商店、摊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依法严查在校园周边贩卖管制刀具的商贩以及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社会人员。各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禁止学生携带刀具、棍棒等危险物的专题宣传、主题班会活动(有记录),大力宣传国家、公安部以及学校有关刀具管制的规定,同时列举范例,告知其危害性,明确要求。着力解决学校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持械伤人、棍棒等危险物影响师生安全、身心健康的问题,极力控制防范校园内打架斗殴案件,切实维护学校师生利益,确保校园教学、工作、生活环境、治安秩序良好。   

2、集中精力做好学生携带刀具的防范与收缴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及平时不定期对学生携带的刀具、棍棒等危险物进行彻底清查、收缴。具体要求:学校保卫科、学生处、宿管员对宿舍学生携带的刀具、棍棒等危险物进行清查、收缴;保卫科、学生处、班主任、值班教师对教室内学生携带的刀具、棍棒等危险物进行清查、收缴;

班主任对非住校学生携带的刀具、棍棒等危险物进行清查、收缴。每次清查、收缴到的刀具、棍棒等要求到保卫科登记备案,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由学生处给予相应的处理。

广大师生员工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严禁非法制造、贩卖、出售、携带各种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凡保存的管制刀具,应立即主动上缴,以保障学校安全;若隐之不缴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及追究相关责任。在搞好教育的基础上收缴要彻底,不留“死角”,堵塞漏洞;若因教育不落实,工作不力,私存管制刀具者,一旦发现或发生问题,除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外,也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网站管理制度与办法

 

学院网站建设是学院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有效结合的重要手段,加大学院对外交流与宣传力度,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大学院网站建设力度,科学有效管理好学院网站,特根据网站建设的需要提出以下实施办法,望各科室参照执行。

一 基本思路

 学院网站建设与管理采取以信息中心办公室为主、各相关系部及科室为辅的两级管理模式。信息中心办公室主要负责网站架构、网站页面布局和后台的设置,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各相关系部及科室负责所属栏目的信息发布、内容更新。

 二 信息采集与审核程序

 (一)信息采集范围:

 1.学院对外宣传的公开资料。

 2.涉及学院、系部、科室工作可以公开交流的机构设置、重大政策、制度、举措、活动、教学科研的动态。

 3.教师个人简介、不涉及知识产权的教师教学和德育论文、优秀教案、教学反思、散文、随笔,以及学生文化活动作品等。

 4.转摘网上有价值的文章,但应标明出处或作者姓名。

 凡涉及学院保密方面的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师生教学科研成果、不宜公开交流或发布的信息不得采集或发布。

 (二)资料采集、审核与上传程序:

 网站所用资料实行系部及科室负责制,由各系部、科室提供,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对发布情况进行登记。学院办公室及信息中心监督各科室信息发布。

 1.各系部、科室确定网站负责人、信息员,负责人负责该系部、科室信息上传的审核发布及登记,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上传本系部、科室的有关信息,负责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详实、准确、及时。

 2.教师若想公开发表的教学或德育论文、散文、课件、教案、习题集锦、学生习作等,可联系相关科室,经系部、科室管理员审核后由管理员发表。

 

   三 工作措施

     1.实行各系部、科室信息员录入,各系部、科室主任审核制度,加强信息内容的监控;实行信息跟踪制度,谁发布谁负责。

2.各部门确定的栏目管理员必须认真负责地管理好所属栏目,及时更新资料,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删改网站其它信息,不得将管理权限和管理员密码转交其他非管理人员。

3.信息中心办公室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有权对网站所有资料进行删除。各教师应及时报告有关网络资料情况,对有害信息及时清理。

4.各系部、科室管理员应科学、正确、规范、健康地使用学院网络资源,负责人把好审核关,不得在网站上从事其它违禁活动,一经发现,将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 网站宣传考核办法

1.学院各部门考核实行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各系部、科室每周上传信息不应少于1篇。

2.各系部、部门应鼓励教师多写一写自己的东西,特别是学院搞的特色活动,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信息发布数量及质量与教师年终考核挂钩。

3.各部门发表文章或报道情况每月向办公室通报一次,连续2周未发表文章的由办公室对该系部、科室予以通报。

 

 

 

 

 

 

 

 

 

 

 

 

 

 

 

 

 

 

 

 

 

 

附表一:昭通卫生职业学院网站信息上传登记表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网站信息上传登记表

科室:                   负责人:              信息员:              时间:             

序号

信息主题

上传日期

审核(签字)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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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每月填报一次,由学院办公室统计各科室信息量、教师编辑上传次数。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另行修订。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宿舍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学生住宿管理是育人的重要环节,是学院教育管理的重要工作,管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原则。

第二条  为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关于切实加强高院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等文件精神等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昭通卫生职业学院的学生宿舍以及所有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对待学生要态度和蔼;要善于管理,敢于管理,勤于管理;要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增强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

第五条  为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全体学生的利益,学院要求住宿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道德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六条   为保障学生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学院宏观指导,各职能部门本着“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在学生处的统一协调下,按照服务、管理、育人三位一体的原则,对学生宿舍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七条  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和个人在学生宿舍管理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体作用。不定期听取学生意见及建议,自觉履行职责。

 

第三章   学生入住管理

第八条  凡学院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必须入住学院学生宿舍,要服从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并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学院和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其他各类学员,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凭证学生处申请住宿。

第九条  学生每年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住宿费,方可入住。

第十条  学生处以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各部门、各班级要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服从管理。其他学员住宿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实际情况由学生宿舍管理人员酌情安排。

第十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住宿交费收据到各班主任办理入住手续;老生和其他学员持有关凭证直接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填写住宿登记表。住宿登记表用于建立住宿学生管理档案,并作为对学生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钥匙领用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十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没收其违规收入外,还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宿舍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和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学生处有权根据学院住宿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以及住宿学生学习所在部系的改变等情况,对所管辖宿舍进行征用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分配后一般相对固定,因学习与住宿不在同一班级的,应凭相关凭证向学生处提出申请进行调整;由于其他原因需调整住宿的,应向班主任、学生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申请住宿时或在宿舍住宿期间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向学生处说明,以便宿舍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或调整;如不报告,学生处发现后有权进行调整,并根据病情向学院相关部门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因毕业、结业、培训到期、退学、转学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的,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学院强制退宿的,以及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其在校内学生宿舍的住宿资格即告终止,离校时应及时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复学时可重新提出住宿申请。

第十八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爱护宿舍内的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用品。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如有违反校纪校规的学院将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将载入其学籍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学院将诉诸法律,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办理退宿的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后3日内须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办理的,宿管部门将视为违约,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强制其搬出宿舍。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粉刷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  住宿费和有关费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和有关费用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由学院财务部门收取。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缴纳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用。属恶意欠费行为的,不允许注册。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按实际在校住宿收取住宿费用(未满半学期内按半学期计,超过半学期不满一学期按一学期计)。

 

第五章  文明住宿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有维护集体环境文明、卫生、健康的责任和义务。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五条  入住学生有正规使用、爱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种设施、设备的责任,房间内配备的家具及其他设施由宿舍长负责保管、监督使用,公共物品由宿舍长签名领用。

(一)严禁在宿舍内擅自装修,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以及在宿舍或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广告、大小字报、画报等。

(二)室内电器不得自行改装、改接,不得使用电炉、电热器和其他炊具,严禁私自接电源或拆卸灯具、插座等。

(三)室内的家具设施须按指定位置安放,房间内的家具设施一律不准擅自搬离或拆除,也不准擅自改变其位置和结构布局。

(四)发现宿舍内墙壁和家具等设备损坏要及时报修,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恶劣或后果严重程度,依照学院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班委、班主任、学院或安全保卫处协调解决,不要冲动。

第二十七条  要遵守公共道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一)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域内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摔爆响物、从高层向宿舍楼外抛洒物品等不良行为,不要在宿舍、公共区域内吸烟,不要张贴不雅的图画。

(二)严禁传、看、藏淫秽书刊、图片及音像制品,严禁浏览黄色网站,发布不良信息。

(三)学院尊重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严禁利用学生宿舍进行非法传教和非法宗教活动,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遵守作息时间,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一)学生宿舍作息时间为:早上6∶30开大门、开灯,晚上22∶00关大门;周日至周四均在晚23:00熄灯,周末00∶00熄灯;熄灯就寝后不要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重大节假日及特殊情况另行安排熄灯)。

(二)午休及就寝时间,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会客、谈笑、高声喧哗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练习或弹奏各种乐器。

(三)学生必须于晚22∶00前回宿舍,等待宿管员检查学生返回宿舍情况,如晚归宿舍的须凭本人学生证进行登记后才能进入学生宿舍,无正当理由者按违规处理。

(四)学生早上8:10、下午1:50必须离开宿舍到班级上课,如晚离宿舍的须凭本人学生证(身份证)进行登记,无正当理由者按违规处理。

(五)学生生病需在宿舍休息的需由医务室开取相应证明,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在宿管员处登记后由本宿舍同学陪同到宿舍休息。

第二十九条  要爱护公共环境,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在指定地点倒垃圾,禁止随地吐痰、泼水;禁止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禁止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等各类车辆,以及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行为。

第三十条  要搞好寝室内务,建立值日制度。

(一)每间寝室要有值日表,宿舍长每天安排好本宿舍的值日生,值日生负责打扫和保持好宿舍内的卫生,做好宿舍内的内务,与宿舍长共同维持好宿舍的纪律。每天进行一至两次室内卫生打扫(时间为每天上午8∶00以前和下午14∶00以前)并督促其他同学搞好个人卫生,并接受有关检查。

(二)学生宿舍每周进行两次清洁大扫除,由学生会负责检查评分,各宿舍按《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公寓)文明宿舍创建评选奖励办法》对宿舍卫生达标要求认真打扫卫生,搞好室内摆设、装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员要千方百计为入住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卫生、良好的生活环境,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向入住学生详细说明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各岗位职责,明确与入住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向入住学生公布服务承诺,做好学生宿舍的日常保障和管理工作;

(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常规性排查学生宿舍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在学生入住前及时向其公布学生宿舍内财产物资清单和价格,以及出现损坏后的赔偿处理办法,做到公平合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随手关好水龙头,若遇到暂时停水,应将水龙头关上,以免来水时大量流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中的表现与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优秀学生评选、奖学金的评定、入党推荐、违纪处分等工作挂钩。

第三十四条  文明宿舍评比依据《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公寓)文明宿舍创建评选奖励办法》进行。

 

第六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所有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偷盗,对偷盗者,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三)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四)私藏枪支及管制刀具;

(五)烧煮饭菜和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热得快、取暖器等电器;

(六)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

(七)长时间不在寝室内时不关照明灯、饮水机等电器;

(八)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

(九)乱扔烟蒂等燃烧物;

(十)喂养各种小动物;

(十一)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不允许男女生互串,特殊情况下男女生相互来往宿舍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征得值班人员的同意后,才许出入,要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但早七点以前和晚十点以后及午休时间、异性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外人,严禁将社会闲杂人员带入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异性。

第三十九条  入住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给其他宿舍的学生或外来人员,如遗失宿舍钥匙的应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报告,及时更换锁具,发生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离开寝室和睡觉时应随手锁门、关窗。

第四十一条  禁止小商贩进入学生宿舍叫卖、推销。如发现有小商贩串入学生宿舍内,学生有义务向值班人员、保安或保卫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昼夜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有权对来往人员(包括本校师生)进行询问、盘查、登记,来访人员须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来访登记,并经宿舍值班人员许可后才能进入学生宿舍。

(二)学生携带大件物品外出,必须进行登记,并将物品交值班员验看。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及学生工作处并协助处理。

 

第七章  学生校外住宿规定

第四十五条  凡学院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住宿,不得在校外或校内私人住宅内租房住宿或临时借宿。

第四十六条  根据学院当年招生和学生宿舍情况,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批准后可到校外住宿,但仅限于家住昭阳区且距本校3公里内的学生,才能提出外宿申请,且必须是住在家中。

第四十七条  家处昭阳区且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回家住宿的学生,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写出安全承诺,家长、班主任签字认可,学生处及分管领导批准,并指定联系人后该生才能离校住宿,相关手续材料及时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凡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注意自身安全,从家中往返学院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四十九条  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可免交住宿费。

第五十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或在校内私人住宅内租房住宿或临时借宿者,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返回学院学生宿舍住宿,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宿舍的维修由后勤处负责实施。

宿舍维修范围:宿舍内自然损坏的门、窗、玻璃、水电设施、家具设备、房屋等设施设备和房屋建筑。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需要进行设施设备维修时,由学生到宿舍管理人员处报修,由后勤处派人维修,维修结果由学生签字确认;公共部分的维修由学生处向后勤处处报修,维修结果由宿舍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人为损坏公物,经查实,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材料和工时费用,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不清的,费用由所住宿舍成员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校内零星住宿管理规定:

(一)因勤工助学岗位的特殊要求,勤工助学学生住宿在使用部门管辖区域内的,由该部门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同意后方可安排。

(二)使用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部系应加强对校内零星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由学院统一支付。

(四)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按学院普通宿舍收费标准全额交纳住宿费,学院已向学生提供相应的住宿条件,不再退补住宿费。

第五十五条  学生宿舍长的产生:

(一)新生宿舍的宿舍长由班主任暂时指定。

(二)老生宿舍的宿舍长可由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班主任指定。各班每学年向学生处上报一次宿舍长名单,临时更换宿舍长时,必须及时上报,以便于宿舍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管理的学生宿舍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和探访,也不允许本校异性同学进入(班主任、管理人员和卫生检查人员等除外),设立专门的会客室供同学使用。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学院将根据《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并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昭通卫生学校宿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