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卫生职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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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27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二、三年级普通专科生。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者的学年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学年综合考核成绩不低于本系部排名前15%个名次。

第五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制约条件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二)受学校任何一级党(团)政纪处分者。

(三)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失信,考试作弊和不良嗜好等行为者。

(四)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和平时旷课行为者。

(五)本学年内的留级生、补考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云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指标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名额全额分配到各系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的秋季学期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确定本系部有资格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组织各班安排学生按资助管理的有关要求填报当年的《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评审后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处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三)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并在“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内审核,并上报。

(四)学校接云南省教育厅批复后公告。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专款专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帐户。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在享受省政府奖学金期间,若违反学校纪律、被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者,取消享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资格,并收回省政府奖学金及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