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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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9-27
为了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者的学年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学年综合考核成绩不低于本系部排名前20%个名次。
(五)我校全日制二、三年级普通专科学生,在“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可申请。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制约条件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二)受学校任何一级党(团)政纪处分者。
(三)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失信,考试作弊和不良嗜好等行为者。
(四)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和平时旷课行为者。
(五)本学年内的留级生、补考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奖励5000元。
第四条 名额分配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云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指标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名额全额分配到各系部。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的秋季学期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确定本系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并组织安排学生按学校资助管理的要求填报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且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和《普通高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
(三)各系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确定本系部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评审后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处相关书面申请材料,并按学校资助管理要求上报。
(四)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并在“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内审核上报。
(五)学校接云南省教育厅批复后公告。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专款专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帐户。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在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期间,若违反学校纪律、被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者,取消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并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及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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