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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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9-27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文件精神和《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认定原则,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内民主评议、系部内审核推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设立学校、系部、班级三级认定机构,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一)由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的日常工作。
(二)学校在学生工作处成立由学生工作处主任任组长,由学生处副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及辅导员和其他资助管理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三)由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的初审推荐工作,系部学生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初审推荐的日常工作。
(四)由班级学生资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及档次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无法全额或部分负担学生学费住宿费,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难以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
2、在校消费情况: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非生活必需品。
(二)重要参考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
2、身体残疾(严重)或重大疾病。
3、当年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
(三)一般参考条件
1、家处偏远山区或农村。
2、单亲(指父母一方身亡)。
3、两个及以上孩子在校就读。
4、父母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
(四)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以上条件认定为一般贫困(C档)、贫困(B档)和特困(A档)共三个档次。
符合重要参考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特困档次;符合一般参考条件之二的,认定为贫困档次;符合一般参考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贫困档次。符合必备条件之一的,方能认定和建档。否则,不得认定和建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在每年的9至10月开展此项工作。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宣传在入学教育期间进行。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学校资助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同时必须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政府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每学年开学时,班级资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组织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班主任按有关资助管理要求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初审、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本系部民主评议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系部审核。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查看生源地政府证明材料信、查阅学生档案、电话家访、个人(包括申请者本人和周围同学)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系部学生资助管理员按有关资助管理要求审核、系部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处。
(四)学校审批。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人员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校系统管理员在“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审核审批并上报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由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经济困难证明、低保证明、残疾证明、重大疾病病历等材料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信息,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同时返回系部申请审批材料,以便系部备档。
建档和数据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开学的前两个月为补充建档、补充材料和申请变更认定等级时间。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检查与监督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查看生源地政府证明材料信、查阅学生档案、电话家访、个人(包括申请者本人和周围同学)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一)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二)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第九条 文件政策变更
如果上级资助管理部门有新的文件、政策要求,按新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评定细节进一步参考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A级)学生:
A01、孤儿(父母双亡);
A02、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单亲父(母)或残疾或患重病。
A03、双亲均严重残疾或均患重病(明显丧失劳动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困难(B级)学生。
B01、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去世)。
B02、父(母)一方残疾或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
B03、家庭属于低保户;
B04、父母双方下岗;
B05、父母均患重大疾病,花费大量治疗费;
B06、本人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或受重大伤害;
B07、单亲家庭(父母离异),父母均无工作。
B08、家庭遭受重大灾害(近三年内),相关证明材料;
B09、家中多人(三人以上)同时就读高等院校。
B10、父母均务农,家住贫困地区(省内以云南省4000个重点扶持贫困村为参考,省外如有另行参考其他高校执行办法确定)。
(三)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C级)学生:
C01、单亲家庭(父母离异);
C02、父母一方下岗;
C03、家庭遭受灾害(近三年内);
C04、家庭其他成员残疾或患重大疾病、重大伤害,花费大量治疗费;
C05、家中多人(三人以上)同时在外上学;
C06、父母年迈(60岁及以上);
C07、父母均务农,收入低。
C08、父母为城市居民,无固定职业,收入低。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或长期租用微机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者;
(二)购买高级通讯、娱乐电器(如高档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的;
(三)节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的;
(五)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六)认定工作中,学生本人或认定机构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学生。
(七)以上所有认定标准中,家有豪宅豪车的一律不在认定之列。
注:认定标准中的重大疾病以36种重大疾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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